我要抱抱,不要暴暴
原設計者:彰化師大輔導與諮商學系 95級 黃鈺棉
活動名稱 |
我要抱抱,不要暴暴 |
活動時間 |
5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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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 |
第一次 |
地點 |
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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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
國中二年級學生 |
器材 |
Notebook、單槍投影機、學習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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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背景 |
請見附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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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者 |
黃鈺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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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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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讓學生了解何謂家庭暴力 2. 讓學生知道求救管道 3. 讓學生學習在團體中合作完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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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目標 |
活動流程 |
時間 |
教具及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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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班上的學生分成五個小組。
讓同學認識有關家庭暴力之相關知識。
引發同學多一些不同的思考以及思考有沒有什麼不一樣的解決方法。
做一些總結的統整,以及提供相關資訊。 |
一、暖身活動 『指導語』: 在上課之前,我們現在先來玩一個小遊戲。 這個活動叫做查戶口,一個同學出來當警察,這個遊戲有點像大風吹,當警察跑到你們那一排前面問說:『你們家有什麼人?』排頭的那位同學可以回答說:『我們家有戴眼鏡的人』,那這一排的同學,只要是沒有戴眼鏡的都要跑到其他四排去,這一家只能留下有戴眼鏡的人。 那我們先來報數,從一報到五,一的人就是同一家的。那我們現在開始來玩了,大家把屁股離開你們親愛的椅子吧。 二、準備活動 撥放兩段與家庭暴力有關的短片,請學生回答學習單中之問題,從問題中引發學生一些討論。 影片一:何謂家庭暴力與保護令 影片二:遇到家庭暴力如何保護自己 影片來源: http://www.gender.edu.tw/?open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網 『指導語』: 同學們,剛剛大家已經分成五組了,那我現在一組發一張問題下去,我們等一下要來看兩部小小的短片,同學們要注意看短片喔! 看完短片後要回答那單子上〈附件一〉的問題喔! 三、發展活動 有五張圖片,讓每個小組去討論,在分小組將其討論結果呈現於班級中,在帶領同學們的討論。 『指導語』: 大家看到我這裡有五張籤,現在一組派一位同學到我這來抽籤,抽到的那一張就是你們小組的題目,你們要做的就是從一張圖片你們看到了什麼,你覺得圖中在表現一些什麼意義,就是那張圖在說什麼…我會讓大家有一小段的討論的時間。 好,那大家來抽籤吧! 圖片來源: http://www.moi.gov.tw/violence/post19.asp http://www.moi.gov.tw/violence/post22.asp http://www.moi.gov.tw/violence/post18.asp http://www.moi.gov.tw/violence/post17.asp http://www.moi.gov.tw/violence/post20.asp 四、綜合活動 教師將今天的課程內容做總結,再總結介紹可以求助的管道以及相關法規,並讓同學分享今天上課之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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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book、單槍投影機、學習單
五張附有圖片的籤。
回饋單 〈附件二〉 |
*附件
[附件一]
學習單
問題一:什麼是保護令?
問題二:什麼是家庭暴力?
問題三:家庭暴力有分為哪些方面?
問題四:第二部短片中,發生了哪些方面的家的暴力?
問題五:影片中一直提到的七大絕招,請問最後一招是什麼?
[附件二]兩 性 教 育 課 程 活 動 回 饋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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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滿意 |
不滿意 |
滿意 |
非常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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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於這次課程活動的氣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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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你對你自己學到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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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對於活動內容的滿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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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此次活動所帶給你的收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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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你覺的這堂課好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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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你覺得你還想學到什麼東西?
*理論基礎
一、 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內,是有其特殊性的,它表現出以下幾個特性:
1、只打家內人:從毆打的對象來看,施暴者不會因為芝麻小事就對他的同事、朋友、親戚、主管或路人等施以拳腳,因為他知道打了這些人,他就要付出代價。太太和孩子是他的附屬品、所有物,可以任他處置。他在家人身上發洩怒氣,表示自己在「家」的範圍內掌有主控權,以確立自己的威權。
2、只在家裡打:從毆打的場所來看,施暴者通常選擇的是對他而言最安全的場域---家,因為沒有證人、因為被打的太太或小孩無處可逃,也因為家庭關係得以不被視為犯罪行為。因此,婚姻暴力不會被認真的對待,也常淡化它的嚴重性。
3、他知道打哪裡:從施暴者是如何對太太、孩子施暴、出手有多重以及打那裡,就反應出他非常清楚自己在做什麼:如何不讓外人知道自己是個施暴者,但又能達到所謂「懲戒」的目的。所以,他打了妳,妳還是可以繼續負責日常家事,但也不會輕易的讓妳驗到傷,以免妳蒐集到證據對他提出告訴。
4、他為了逞慾而打:施暴者使用暴力是為了彰顯自己的權力,證明自己的優勢位置,並藉由暴力來控制他人的一舉一動,達到滿足一己的私慾。
5、他沒有生病:施暴者沒有特定的模樣,並非個別男性一時心神喪失,或是罹患疾病,施暴者知道作為男性集體之一份子,他們有權打女人,只要他們想打。
6、他不會停止暴力:事實證明,根據國外的實務經驗,有一半以上的男性並不參加矯正治療,剩下的一半人當中,有半數以上無法上完全部課程,上完全程者,有99%以上會持續暴力行為。
由於現代小家庭結構是一個極封閉的空間,在傳統「法不入家門」、「勿管他人家務事」的觀念下,受暴婦女常是有求無門。在民國88年6月「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之前,我國並沒有一套完整而詳盡的法令來規範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虐待。因此,若要對施暴者予以制裁,或者因暴力虐待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決定離開這種婚姻,都只能援用刑法和民法中的相關規定。
這樣的情況在「家庭暴力防治法」正式施行後,有了改變。受害者只要有受到暴力侵害的事實,即可向當地地方法院提出保護令的聲請,直接杜絕暴力近身。
二、人格特徵分析
(一) 施暴者之人格特徵分析
Daunders(1980):
A.低自我評價,缺乏安全感,憂鬱(deperssion),對於批評非常敏感。
B.當其害怕或受到傷害時,很快轉成生氣和攻擊,其中攻擊反應為受社會鼓勵的男性化表現,並藉此緩和其焦慮。
C.和其他男性比較起來,施暴者之原生長家庭有較多父親毆打母親的行為,透過觀察而學習到虐待妻子的行為。
D.更關鍵的因素可能在於溝通具有負向的評價和感受,對其權威產生威脅時,則易採用以暴力對付妻子的方式來溝通。
E.施暴者通常沒有精神疾病或酗酒,他們的嫉幻妄想及嚴重憂鬱症狀,通常並非源自嚴重的精神失常,而是來自他們對配偶的過分依附(over-attachment),或基於害怕失去配偶的事實或知覺。
F.其通常情緒不易分化或流露,容易把人當作物體一樣看待。
至於國內研究則顯示(黃覺美等.民81)
當被毆打者評量丈夫的個性時,以容易衝動、自大的、依賴的、外表平凡的、孤僻的、自卑的、獨裁的、才智平庸的等負向描述為最多,佔約85%。至於正向評量,如為他人設想、獨立的、才智過人的、民主的、外表出眾的、情緒穩定的,則佔15%。
附錄二:家庭暴力相關法規
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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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
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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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
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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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
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
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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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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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
即行審理程序。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 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相對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之聯絡行為。 三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
處分行為或為其他假處分。 四 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
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
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 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九 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一○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一一 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
一二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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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
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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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於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
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及第十二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暫時保護令聲請後,依警察人員到庭或
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
險者,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並得以電
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暫時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
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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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
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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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除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
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登錄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隨時供法院
、警察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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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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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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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但關於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執行名
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
全占有住居所、汽、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之內容有異議時,得於保護
令失效前,向原核發保護令之法院聲明異議。
關於聲明異議之程序,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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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
行之。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
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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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www.awakening.org.tw/5-23.htm